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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s Man | 29th Mar 2009 | 破產 | (84 Reads)

根據《破產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6章)條43A,沒有呈交周年收入說明書最高可判處監禁六個月。

任何破產人在未獲解除破產時,必須每年向受託人呈交一份說明書,說明他在上一年度的入息與在該段期間取得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,若不遵守本條規定,即屬犯罪,可判處監禁。

http://www.oro.gov.hk/cht/publications/bankguide.htm#07